Tuesday, October 11, 2011

租戶將住屋改為辦公室

沒有報上姓名的讀者提出以下問題:

1.我有一間雙層排屋出租,如果租戶用來作辦公室,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屋主會否受到法律對付?

2.我另有一間屋子出租給印尼籍本地永久居民,如果租戶讓非法外勞朋友住進去,被警察發現,屋主會否受到法律對付?

3.如果租約沒有蓋印,在法律上,這份合約是否有效?

4.我10前買了一間屋子,如果現在要賣,是否要呈報產業盈利稅(RPGT)?


答:住宅單位是供居住用途,如果要用作辦公室,必須事先向地方政府申請,申請獲批後,水、電費的計算法將不一樣。

如果租戶未取得業主的同意,自行改為辦公室,業主可基於這點不要繼續租給他,任何被證實不合法的安排可能會將業主牽連在內。

這位讀者另一間屋子出租給外籍本地永久居民,不曉得雙方是否有簽署租約,如果有,可採用租約其中一些條文,指租戶違反租約精神,不宜轉租給次租戶,提出結束租約要求。

租戶若如信中所指的轉租給非法外勞,一旦非法外勞被警方取締,業主也會受拖累。

另外,租約若沒蓋印,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存在爭議,關於10年前購買的一間房屋,如今準備脫售,儘管繳付產業盈利稅可能性不大,不過,負責買賣合約的律師還是會按照程序在期限內呈報,這點不需過於擔心。(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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