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4, 2011

購先售後建屋‧付款宜準時

在過去的許多年,購屋者主要是按工程進展階段,支付房產單位的售價,特別是在“先售後建”的概念下興建的房產單位,購屋者在接到發展商建築師或工程師的正式文件後,證明工程已進展到某個階段才付款。

不過,近年來倡議的“先建後售”(10:90)的房屋發展模式,購屋者將分兩階段興建房屋,分別是簽署買賣合約時支付10%,剩餘的90%屋款將在發展商移交新屋鎖匙給購屋者後才支付。

關於“先售後建”模式,假如購屋者接到發展商付款信的21個工作日內,沒有按期支付,購屋者將被徵收遲付款利息,這是以逾期日子的數目按年10%計算的利息。

如果購屋者有向銀行領取房屋貸款,可是,銀行因為文件往來延誤,遲釋放貸款給發展商,發展商將向購屋者發出征收遲付款利息信件,購屋者或可以向銀行提出索償,但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銀行遲發放屋款。

在發展商推行的任何一項發展計劃,其建築師或工程師是有關計劃的關鍵人物,購屋者收到的按工程進展徵收屋款信件,主要由建築師簽發,證實工程已經完工,發展商將向購屋者徵收購屋款項。

儘管發展商的建築師或工程師,領取的是發展商支付的薪金,但他需以專業的精神處理事情,不得違反職業操守。

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法令提醒發展商的建築師與工程師違反或抵觸法令的後果,如果調查結果證實有關的建築師或工程師犧牲購屋者的利益,執法單位可以向相關專業團體舉報。

另外,假如該名建築師或工程師違背其專業精神,發出向購屋者徵收分期付款的信件,惟工程並沒有按期完工,在證實有罪的情況下,他可被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但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有關法令的條文賦予購屋者在發展商建築師或工程師犧牲購屋者利益的情況下,爭取他們本身的利益。

另外,假如購屋者在誌期付款日超過28天,仍沒有繳付屋款或利息,發展商可以終止有關買賣合約,並沒收10%首期錢。

一旦面臨發展商終止合約,購屋者付給發展商的屋款,將根據以下方程式處理:(a)有地產業―發展商可以徵收遲付款利息,以及沒收10%的首期錢,其餘的屋款退回給購屋者。

(b)分層產業―發展商可以徵收遲付款利息,如果購屋者已支付相等於屋價的50%,發展商可沒收10%的首期錢,假如購屋者支付的屋款超過50%,發展商可沒收20%的屋款,其餘的退還購屋者。

註:摘譯自陳清雄律師(Robert Tan)著書:“向發展商購屋,你需要掌握的常識”(Buying Property From Developers、What you need to know and do)(星洲日報/投資致富‧一手產業)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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