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9, 2012

銀行耽誤買賣程序‧可否索償?


何先生來信,他在2011年5月25日簽買賣合約,脫售一項產業單位,依合約規則應該在3+1(4個月內)收到所有的脫售產業款項?

2011年11月26日,他收到買方的律師(他與買方同一個律師)發給的支票。以他的計算,買方及其律師已超過期限(3+1)大約120天。
他要求買方律師根據合約所說的超過期限,必須以8%利息來計算賠償金,可是,買方律師卻說是因為他的貸款銀行遲給他(買方律師)一些文件,以致耽誤所有操作程序,所以他不能向買方索取賠償金。

後來他親自向其貸款銀行查詢,發現真的是銀行方面耽誤了,請問,類似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向銀行索取賠償金?假如可以,可以向銀行索取多少天的賠償金?他是以40萬令吉脫售產業。

答:在轉手產業市場,產業的交易是以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為准,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購買者,也受到他與銀行簽署的貸款合約所約束。
何先生可以向買方提出遲收到屋款賠償,如果是買方律師或其貸款銀行失誤,買方如不準備為遲付屋款負責,他應該向其貸款銀行追究,希望有關銀行能夠負起責任。
如果證明是銀行失誤,可以向銀行據理力爭,貸款合約說明是以年利8%計算,何先生可以通過其律師樓,以遲收到屋款的天數乘8%,自然可以得出買方需賠償他的遲付款數目。
萬一銀行不願意負責,何先生證據充份,可以向國家銀行投訴銀行的失責。(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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