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婚前與前男友聯名購屋,後來兩人因意見不合,分手了,可是,卻沒有辦理好聯名房屋的事項,由於已不想見到彼此,大家各自供還銀行自己那分的分期付款,萬萬沒有想到其中一方卻沒有履行其職責,等到銀行開始採取行動時才恍然大悟,可是,已經演變成不容易解決的問題。
張女士說,目前她已經與周先生結婚,不過,在婚前,她曾與前男友許先生聯名購買房屋,當時的買賣合約與貸款合約,都是她與許先生兩人的名字。
過後兩人分手了,但是並沒有很好的處理聯名購買房屋的問題。
由於她本身不準備繼續保留該房屋的擁有權,因此,到律師樓簽署了一份簡單的文件;可是,銀行的房屋貸款合約依然是兩個人的名字。
答:買賣合約與貸款合約是兩份不同的法律文件,不能混為一談,即使其中一份合約轉換了名字,或如信中所指的將50%擁有權轉移到另一人名下,但並不意味可在貸款合約派上用場。
假如要除去本身在銀行貸款合約的名字,就如銀行職員所說,許先生當初必須另外簽署貸款合約,或由許先生與其他人聯名申請貸款,償清原有的貸款,然後再開始償還新貸款合約下的分期付款。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在這期間,假如許先生沒有繼續償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拍賣有關的房屋、或起訴貸款者,造成被起訴者判入窮籍。
如果不幸被判入窮籍,不只無法貸款購買房產或汽車,名下的資產也將被凍結。
現在可以做的是,選擇將房屋脫售、或由許先生申請新的房屋貸款,償還原有的貸款,當然這些都需要花錢,譬如貸款合約律師費、印花稅等。(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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