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將一個公寓單位出租給幾個上班的年輕男女,合約內寫明房客人數不能超過5人、不能養狗、不能將衣服拿到陽台晒亁;可是,租不到幾個月,這些在合約內寫清楚的條文,租戶一一違約,造成屋主接到管理公司的書面警告,包括被罰款,因為違反公寓業主手上擁有的內部規則。
請問:我可以向租戶索回上述罰款嗎?
答:業主與租戶簽署租約,雙方是處於平衡立場,如果當時沒有白紙黑字寫明,很容易演變成各說各話的處境,看屋時說好的事情,在合約內寫清楚,雙方都要遵守。
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說,租戶如果在合約上簽字,就不能反悔,而且一定要遵守,公寓的住戶或租戶是不准養狗,管理公司會向業主徵收罰款,而且會指示業主或租戶另外安置他們喜歡的狗兒。
另外,近年來,不少公寓的管理公司表明不准住戶將衣服拿到陽台晒亁,只要有照片證明,將被罰款至少50令吉等條例的約束。如果李先生有收據證明,所繳付的罰款是因為租戶違反合約,可以向租戶追討或從其租屋抵押金扣除。
提到租戶違反合約條文,註明3房公寓最多只住5個人的規定,而租戶為了節省租金,卻找來7人共租一屋,李先生可以針對這點向租戶表示不滿與抗議,甚至可以基於違反合約的規定,提早解除租約。(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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