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永远不嫌晚,赚$$$$$$一定有方法!
坚持两个原则:
1.不买亏蚀公司的股票,除非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转亏为盈。
2.不买不派息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具有明显成长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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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30, 2011
前業主欠債‧房屋未能轉名
砂拉越的邱先生透過某律師介紹,2009年在某銀行的房屋競標中,成功買下一間雙層排屋,不過,後來發現這間房屋的前業主,還欠了發展商一筆錢,結果因為這個原因,至今房屋仍未能轉換名字,儘管已經繳交訂金與律師費。
發展商因此向他追討4萬令吉,才願意簽署相關文件,不過,介紹購買這間房屋的律師說,發展商有可能會向他繼續追討,並建議他將這件事情交給他處理。
律師還告訴他打贏官司的勝算很高,結果,花了兩萬令吉還是沒有結果,現在打算與對方律師協議。
請問:
1. 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2. 銀行售賣這間有問題的房屋,對買主而言,有沒有更好的方法維護權益?(銀行表示,在合同裡有相關條規,可以讓他們不需負責)
3. 針對這名律師,事前沒有告訴我們有關房屋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效應,是否可以對他採取行動?(已交了接近2萬令吉的律師費)
4. 如果與對方協議(對方律師追討2萬令吉),要如何確保對方不再聲討後續的費用?以及可以成功將房屋轉移到我的名下?
答:邱先生,我們希望如果有害群之馬,應該馬上現身負其責任。
你說“透過某律師介紹”,不知你有否聘請他處理競標之前、之時和之後的法律事宜?
如果沒有,無法要求這名律師負責。
你是無律師代表之下取標,並不透徹知曉招標的法律,和得標者其它方面的債務責任。這個“不知”可惜在司法上不能構成理由,無法要求他方負責。所以,我們要注意,沒有律師代表之時,務求自己對於法律透徹明瞭,方能交涉。
可是,如果你能夠證明律師在某情況之下,與你訂立了某種形式的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處理競標之前、之時和之後的法律事宜,這時,你可以進行探討律師是否失職。
請大家注意一個重點,我們要向人追討法律責任之前,必須取得事件的真相,這是我們個人,對於整個司法制度、法律平等的認知。
所以,邱先生可以細細分析,看看實情趨向何方。
答1:我們能夠推算問題出處,在於發展商認為,發展商與拍賣的銀行債主、法院庭令和得標買主的邱先生,並未構成法律上交涉的責任關係。也就是,拍賣及過名,只是銀行、舊業主和新業主邱先生之間的法律程序和責任,因為整件事情,只是舊業主欠銀行錢、房子被拍賣和新業主的產生,可以說皆與發展商無關,唯一牽連的,是舊業主尚欠發展商管理費。
那麼法律上,銀行在拍賣房子之時,是否必須關注此事?在拍賣通告書上是否出現有關條文?是否合乎律法,甚至憲法?還有,發展商是否在拍賣時必須收到銀行方面的通知,和進行某種拍賣程序當中債務的追討?另外,現在發展商拒絕過名給邱先生,在法律上又是否站得住腳,這些都是法律官司問題。
我相信當初律師都曾向邱先生探討過這些問題。
諮詢其他律師勝算幾率
現在我覺得更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諮詢其他至少兩個專業律師,看看你與發展商的官司,真正的勝算幾率有多大?
然後再詢問和分析現在律師的官司處理方式,是否妥當?如果非然,可考慮更換律師,然後,再根據新律師的指示,繼續官司、或者進行協議。
接下來,再考慮是否要向舊律師追討責任?不過要注意,諮詢新律師的時候,告訴他們你只徵求書面諮詢(written opinion、就是要他們提供書面上,而不只是口頭上的意見),並不求他們接管此案和往後的事宜。
我認為這樣,你另外要付的費用不會太大,同時更能確定新律師們在no fear no favour(無畏、無偏坦)的環境下,給予“大公無私”及準確意見。
須瞭解法律程序
答2:銀行是通過法院拍賣房子的。一般上,法院和拍賣主(銀行)給予招標者的程序通知,都已經過法律審核,所以,得標者/新買主如果不聘請律師跟上,就只有自己通過透徹瞭解這項法律和程序,作為維護權益的方法。
答3:此問題上面已經交待,至於官司處理和律師費的問題,也請參考上述答案。
通過法院登記協議
答4:雙方通過法院登記協議,即成定案。協議當然主要是邱先生代舊業主償還協議下的債務後,獲取基本的房產過名了。法院登記的協議,當然也盡可能包容所有可預見的後續費用和法律問題。如此登記,雙方放棄過名之前的所有權益,接下來可以“和好如初,和平相處”。
[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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