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說,她於2011年初在轉手市場購買了一間公寓,去年底面臨漏水的問題,導致其浴室的天花板、廚房、陽台及寢室都出現水印。
她將問題向公寓的管理公司反映,他們有派人來檢查漏水的問題,也發一封信給樓上單位的業主,包括給她一份複印本。
雖然信裡表明樓上單位的業主必須負起修理漏水的責任,可是,樓上的業主不願意合作,問題遲遲無法解決。
由於面臨漏水的問題,導致張小姐經常深受污水、臭水的困擾。最後,張小姐獻議自己出錢修理,可是,樓上的業主還是拒絕。
她指出,消費人仲裁庭、房屋仲裁庭表示無力協助,不知應該如何解決問題?
答:公寓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共管契約(簡稱DMC)說明,個別業主有義務/責任確保本身所屬的單位,不會因為問題(例如漏水)的產生,或存在一些瑕疵,對其他業主造成不便。
儘管受影響的業主表明讓步,願意自費找人上樓修理,可是,卻無法獲得樓上業主的配合,遇到這類的業主或鄰居,在嘗試各項努力不果後,惟一的途徑就是上法庭,可是,許多人不準備將事情帶上法庭,除非萬不得已,畢竟那是耗時、耗錢、耗神的事務。
張小姐可以連同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向樓上單位的業主商談,表明在共管契約裡,清楚說明公寓各個單位的業主,有必要確保本身的單位若出現問題,應自費修理,以免影響或干擾其他業主的生活。(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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