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談了發展商與銀行開設的收取購屋款賬戶的話題,本期文章繼續探討相關的課題。
發展商在取得房屋入住證、並獲得房屋部的批准,可以從房屋發展賬戶提取盈餘數額,這筆資金的提取,是在以下情況進行:
a)在買賣合約下完成發展計劃所需的數目,並且是取得建築師、測量師的批准才提出申請。
b)在a項目下獲取的數額,其中10%作為應急用途、或是概括通膨的額外開銷,以及;
c)已經結算、並支付購屋者的索償開支。
在房屋發展賬戶下剩餘的資金,可在以下情況下提出:a)房屋發展計劃已經完成,以及b)發展商的律師確認發展商符合進行地契轉移的條件。
*凍結發展商賬戶
房屋部有權力凍結發展商開設的賬戶,當發展商有足夠的理由證明發展商所展開的活動,有損購屋者的利益,以及抵觸1966年房屋發展法令,房屋部可以書面照會發展商,其房屋發展賬戶將被凍結。
在賬戶被凍結期間,房屋部將致函銀行,暫不與該發展商有任何交易往來,不允許發展商從賬戶中提取任何款項,直到有關指令被撤除為止、或是在發展商接受觀察期間,被認為條件符合當局的要求。
任何發展商若未遵照房屋部的指令,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
賬戶須每年審核一次
房屋發展商的賬戶必須每年審核一次,發展商將委任一名房屋部長批准的獨立稽查師,以便對該盤賬目進行審核。
稽查師將在年度基礎上,審核後向房屋部提呈一份報告,除了對資產負債表、盈虧表等數據進行審核,也包括針對房屋發展賬戶的資金,是否在1991年房屋發展條例(房屋發展賬戶)下提取。
假如稽查師發現有欺騙、濫用該賬戶內的資金,稽查師可在欺騙法令下,提呈一份報告給房屋部,並附上完整的報表及相關資料。
*抵觸條例的罰款
如果發展商或其他任何相關人士抵觸1991年房屋發展條例(房屋發展賬戶),將被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收盤
假如發展商收盤,不論是自動或被迫結束業務,存留在房屋發展賬戶或其律師的資金,將交給官方資產托管人或清盤師保管,有關資金將根據條例提取,直到發展商的債務已悉數償還。
註:摘譯自陳清雄律師(Robert Tan)著書:“向發展商購屋,你需要掌握的常識”(Buying Property From Developers、What you need to know and do)(星洲日報/投資致富‧一手產業)
http://property.sinchew-i.com/node/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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