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 2011

賣方遲交店屋可否索賠?

讀者蘇先生說,去年7月,發展商要出售三間店屋,由於其中兩間店屋尚有租戶合約,他向發展商表示有意購買此兩間店屋。之後,他從發展商獲得該二間店屋的有效租戶合約及相關重要文件去銀行申請貸款,並且此二間店屋的貸款獲得批准。他就支付兩間店屋的部份定金給發展商,同時獲得發展商開出的收據。

可是,發展商說明買主需按照合約上的某一條例將店屋租給現有租戶。之後,他的律師將買賣合約交給發展商,可是發展商要求在簽買賣合約之前先簽新的租借合約。

他按照其指示,在與租戶簽訂新的租借條約前付了10%的定金。

在簽新租借合約,他根據合約條例向租戶索取要租戶抵押金時,租戶表示之前已經交給發展商(在舊合約),要求他向發展商索取。之後他向發展商索取此租戶的抵押金時,發展商表示將會在兩個星期後交給他。

然而,4個月後,他的貸款全部付清了,仍未收到該租戶的抵押金,發展商告訴他此租戶違約不願租有關店屋了,發展商之前沒發信通知他。租戶一走了之,而且店屋有多地方破損,他要求發展商修理,發展商按照他的要求處理了,可是在三個月後才將該店的鑰匙交給他。

根據買賣合約,發展商應該在3個月內將鑰匙交給他。因此,他問:“我能不能就此起訴發展商,要求賠償以彌補損失?”

之後第二間店屋他也如發展商所要求付了10%定金,可是過了許久仍沒從發展商手上獲得此店的新租借合約,他因此立刻停止銀行過賬;過後發展商通知他已付的部份定金被沒收了,並說他不賣了。

為此,他認為應該取回全部訂金,請問:

“針對以上兩種情況,我應該如何處理?”


答:在回答蘇先生提出的第一項問題,林若輝律師說,店屋的租戶已遷出,相信發展商將租店抵押金交給租戶。

關於遲交店屋給蘇先生,他準備向發展商提出索賠的事項,在一般的情況下,假設釋出所有屋款的3天內移交空屋/空店給買主,如果超出交屋的期限,賣方需以利息賠償買方。

假如證實賣方遲交店屋,買方欲提出索賠,計算的方程式一般是成交價x8%,再x遲交店屋天數。

以蘇先生的情況,他需要細讀買賣合約有哪一條文予以他可以提出索償的權利。

關於第二間店屋的交易,蘇先生基於沒有接獲租賃合約,指示銀行不發放貸款,我們要指出的是,除非雙方簽署的一些文件,有條文予以蘇先生可以扣住付款,直到接獲租賃合約已轉交給他。假設沒有這樣的條文保障蘇先生,那麼他需在合約指定的期限內付款。

由於蘇先生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付款,發展商引用協議的一些條文,終止有關合約、並沒收其訂金,針對退款一事,蘇先生應與發展商協商及爭取。(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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