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13, 2011

終止買賣合約‧需75%購屋者同意

在房屋發展法令的條文之下,發展商或購屋者在簽署合約後、領取新屋鎖匙前,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終止合約的要求,不過,欲終止買賣合約並不簡單,至少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關於終止合約的條件,發展商或購屋者,在簽署合約後6個月內建築工程進行期間,向房屋部提出終止在房屋發展法令下簽署合約的要求。

購屋者這方面必須至少有75%的簽約者同意,並以書面方式向發展商要求終止購屋買賣合約,提出終止合約的申請,必須有以下文件做為證明:

★發展商及購屋者的書面同意文件,必須是在發展商或購屋者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而且;

★文件必須獲得部長證明發展商有能力退款給購屋者,以及釋出款項給發展商的金融機構。

關於接獲終止合約的申請,部長可能施加一些他認為需要的附加條件,部長的決定將是最終的決策,並對發展商及購屋者構成約束力。

假如發展商準備終止買賣合約,也需要獲得購屋者同意,同樣是至少75%已簽署合約的購屋者,同意發展商的決定。

在購屋者同意之前,他可能需要發展商提呈以下文件:

a.證明發展商財力上能退回購屋者已付的所有款項,包括購屋者貸款銀行發放給發展商的部份屋款。

b.發展商的董事書面擔保退還購屋者已付的所有款項,以及購屋者金融機構釋出給發展商的屋款,證實發展商有能力這樣的安排。

另一方面,購屋者可能向部長提出終止買賣合約的申請,同樣的,至少75%簽署合約的購屋者以書面方式證明他們同意放棄買賣。

針對這點,部長可能需以書面方式要求幾名購屋者配合,由他們向發展商索取所有購屋者的名單,這樣對每名購屋者比較公平,讓他們儘量聯絡所有的購屋者,進而召開購屋者會議,除了迎合至少75%購屋者同意的條件,也需尋求發展商的同意。

一旦終止買賣合約生效,發展商在不需要支付利息給購屋者的情況下、在部長指定的期限內,退還購屋者及其金融機構已付給發展商的所有購屋款項。

假如部長同意終止建屋工程、房屋發展買賣合約,或房屋發展的階段,未同意終止買賣的已簽約購屋者,皆被視為同意終止協議。

除此之外,部長在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可能指示發展商賠償購屋者簽署貸款合約已付律師費、印花稅等開銷的指示。

發展商在接獲部長指示的14天內,必須履行其職責,假如購屋者的金融機構對有關單位發出私人凍結令,購屋者必須撤銷有關的凍結或抵押,撤銷的費用將由發展商承擔。

如果發展商沒有遵守終止合約的指示,可被罰款不少過5萬令吉、不超過25萬令吉,同時在被證明有罪後,每日進一步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

註:摘譯自陳清雄律師(Robert Tan)著書:《向發展商購屋,你需要掌握的常識》(Buying Property From Developers、What you need to know and do)(星洲日報/投資致富‧一手產業)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