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7, 2011

未發地契‧買主無需付轉名印花稅

一名讀者說,他在轉手市場購買了一間雙層排屋,發展商仍未辦理個別地契的轉移,他想知道的是:是否應該支付印花稅進行地契轉名?

在地契發出之前,律師應向買方或賣方收取印花稅,儘管仍未辦理地契的轉名手續?


答:在進行未有地契單位的轉名的買賣過程中,只是進行權益的轉移手續,惟有在地契發出、發展商結算與州政府的積欠、評估地稅的徵收,取得正本地契後,才開始進行分割地契給個別單位業主的手續。

在地契發出之前,買方不需承擔發展商積欠州政府的任何款項,因為購屋者在房屋發展法令之下獲得保障。

一旦地契已發出,土地局對地稅收費進行結算,賣主需繳清地稅、門牌稅,然後才能進行辦理轉名手續。

這意味買方不需承擔地契轉名手續的印花稅,費用應該由賣方承擔,不過,也有一些未發出地契的個例:就是賣方要求發展商/州政府將地契直接轉移到買方的名下,因此,賣方沒有先支付印花稅這筆費用。(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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