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13, 2011

賣屋多久可獲最後款項?

林小姐2011年6月脫售一間單層排屋,並在同年7月10日簽署買賣合約,當天,收了相等於屋價10%的首期屋款。

在買賣合約與貸款合約方面,買方與賣方共用同個律師,買方的貸款銀行,也是賣方之前領取房屋貸款的同一家銀行。

她說,至今已3個月了,仍未收到買方律師轉發的最後一筆貸款。

以下是她提出的問題:1.最後一筆付款的處理是否有一個期限?

可以向哪一方索償,以彌補損失?

2.假如最後一筆款項未能在3個月的預定期限內繳付,賣方是否有權轉售房屋?是否需退還買方10%的屋款?


答:林小姐正進行一宗房產轉手買賣,林小姐本身是賣方,她需要清楚在轉手房產交易,賣方的職責所在。

她的來信沒有提及房屋貸款是否已繳清,以及房屋是永久地契或租賃契約,從來信傳達的訊息,推算林小姐脫售的產業仍未還清銀行貸款。

一件還有貸款未清的產業,在脫售的過渡期,可能需要稍微多一些時間,假設林小姐尚欠銀行大約10萬令吉貸款,她在2011年6月是以20萬令吉脫售,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她已經收取10%屋款,就是2萬令吉,這意味還有剩餘的8萬令吉未到手。

貸款還未償清的房產,在交易時多了一層手續,因為需要辦理解押、贖回,然後另外註冊在新買主名下的程序。

如果買方是以現款購買,程序可能比較快,不過,買方是以貸款購買,他/她需以銀行釋出的貸款來償還賣方尚欠的剩餘貸款,這過程需要一些時間,買賣雙方採用同一個律師,貸款也是同一家銀行,的確可以節省一些時間,但間中可能會出現枝節情況,造成出現拖延問題。

林小姐可以不間斷向律師跟進,瞭解交易的最新進展,因為律師也受她所托,負責為她處理售屋事務。

產業轉手,雙方簽署的不是標準買賣合約,合約應該包含若終止買賣,應該如何賠償另一方的條文,林小姐可以查看是否存在對她有利的條款,除非不得已,否則不要動輒去到終止合約的階段。

我們知道,在產業轉手市場,一般的交易是:當買方付了訂金或簽署買賣合約後不買了(並非因為貸款不獲批),他/她所付的訂金/首期屋款將被沒收,除非合約附有保障買方的條文。

至於賣方這一邊,假如已收取買方的購屋訂金、或簽署買賣合約、並收取10%屋款後改變主意不賣了,賣方除了退還訂金或首期屋款,尚需多賠一倍的購屋款或訂金給買方。

此外,交易若過了預定的3個月期限,買方需補償賣方逾期利息,視買賣合約如何寫明。(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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