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梅來信說,她於5年前購買了一間雙層排屋,在維修保證期間,主人房廁所發生漏水問題,經過維修後,問題並沒有改善,發展商總是再三拖延,同時,給予許多不合理的理由。
最後她寫了投訴信到律師樓,發展商那方面才派人來維修,不過,那時已過了18個月的維修房屋保證期。
“因為需要時間觀察,果然不出所料,漏水問題又再出現,再一次投訴時,發展商以房屋過了18個月維修保證期為由不予理會。”
不久前發展商又催促她儘快處理這問題,因為其律師準備結算尾賬,原因是還有5%屋款未過賬,發展商獻議賠償她500令吉,否則將把案件交給法庭處理。
她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
1. 請問應該接受該筆錢嗎?還是交給法庭處理?
2. 過了維修保證期,是否意味發展商就可以不理會所有的投訴?(而且這是之前的手尾工作)
3. 我有權利提出更高賠償嗎?
4. 我能入稟房屋仲裁庭指控發展商嗎?
答:秀梅來信沒有提及發展商何時交屋,因此不能確定你是否還能入稟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提出索償。
我們向發展商購買房屋,在面對問題後,準備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提出索償的有效期是:入住文件發出後的12個月內,或是維修保證期滿後的12個月內,就是在發展商移交鎖匙後的30個月內。(秀梅購買時的維修房屋保證期是18個月,因此加上維修保證期滿後的12個月,總共是30個月)針對秀梅提及是否有權利提出更高賠償,陳鍾靈說,購屋者有這方面的權利,不過,這要看她與發展商之間協商的成果。
購屋者希望爭取更高賠償,發展商那一邊則儘所能“減價”,因此,關鍵在於彼此的談判或協商技巧。
另外,秀梅問到是否應接受該筆錢,或是交由法庭處理。
秀梅可以權衡案件交民事法庭處理勝算有多高、得與失之間的比例,然後才做決定。
在保證期滿前,假如秀梅有呈上書面通知,表明問題並沒有解決,這樣比較有條件爭取。其實,在維修保證期間,秀梅給予發展商30天時間進行維修。若發展商在這期間沒有將問題解決,購屋者可以請承包商前來估價,然後給發展商及其律師各一份價格表,再給14天時間。如果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購屋者可以指示承包商動工,維修開銷從律師握著的5%屋款中扣除。
許多時候,當我們耐心等待發展商做好“手尾”工作,可是,卻因為發展商一再拖延,導致可以解決的問題,卻因錯過維修保證期,造成問題沒有獲得全面解決好。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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