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莉來信詢問有關發展商交屋,以及遲交屋索償的問題:她說,2007年7月21日,她訂購了一間公寓,2010年8月9日,發展商發信給她領取新屋鎖匙,不過,沒有附帶相關文件。
同年8月16日,她致函發展商表明拒絕領取鎖匙,因為,發展商沒有依買賣合約所說的附帶相關文件。
9月9日,發展商表示已經取得入住文件,而且可以交屋,並要求她領取鎖匙;可是,沒有附帶入住文件複印本或建築師的證書。
10月12日,發展商致函其銀行,要求釋出最後一批屋款,其中有附帶建築師的證書及E表格,建築師證書的日期為10月4日。
另外,她披露接獲發展商向她徵收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文件,由建築師證書的日期就是10月4日算起。
她問:
1. 發展商交屋的日期以哪一天為准?
2. 可以向發展商提出的遲交屋索償是多少?
3. 發展商從何時起才可向她徵收管理維修及其他相關費用?
答:發展商交屋的日期應以建築師證書之日為准,以這位讀者的情況是2010年10月4日。
她可以向發展商提出索償的遲交屋天數是從2010年7月20日至10月4日。關於計算遲交屋索償的方程式如下:
(10%x屋價)x 遲交屋天數/365天。
另外,發展商在交屋後,就是以10月4日為准,即可向購屋者徵收管理維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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