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2011年9月出售他的一間公寓單位,並在10月中簽署買賣合約,同一天也收取10%屋款的首期錢。
買賣雙方採用同一個律師,而且也向同一間銀行貸款,不過,至今已經3個月了,仍未收到律師發出領取其餘屋款的通知信。
他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
1)律師發出最後一筆屋款是否有一個期限,假如超出期限,可以向哪一方索取賠償,以彌補每月付給銀行分期付款的利息開支?
2)我們聽說假如最後一筆貸款沒有在3個月內付清,賣方可以轉售房屋,請問是否屬實?
3)假如我能轉售房屋,是否需要退還買方已付的10%屋款?
答:在轉手市場進行產業交易,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是律師根據雙方的建議草擬,最後一筆屋款未能在3個月內付清,賣方可否轉售房屋,要看買賣合約是否有列入這一項條文。
一般的情況是,假如最後一筆屋款未能在3個月內付清,買方需支付賣方遲付款利息,同樣的,視買賣合約如何說明利息的支付比率,舉個例子8%乘以遲付款的天數。
最後一筆屋款的支付,多數是在簽署買賣合約後的3個月內,到了第四個月,買方需付給賣方利息。賣方在收取買方支付的訂金或10%首期屋款後,如果改變主意不賣了,或是準備轉賣給其他人,賣方除了要退回買方已付的10%屋款,尚需多付一倍的賠款給買方;如果是買方付了訂金或10%屋款,後來卻改變主意不買了,賣方可以沒收買方已付的訂金或首期屋款。(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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