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說,她父親逝世已經4年了,遺囑說明老人家生前留下來的地段,將分給所有子女,兩年前已領取遺產執行書(Letter of Probate);可是,至今年為止,地契還未轉到受益人名下,遺囑執行人表示,需將他們名字放進地契文件,可是,他們卻沒通知受益人簽署一些附加文件。
她說,身為受益人之一的我,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可是,遺囑執行人卻一意孤行,某律師告知可以更換執行人,但其他家庭成員卻認為不需要更換,也許他們不瞭解在重要文件有名字的重要性。
請問:
1.負責有關事務的律師,真的可以將遺囑執行人的名字放進地契嗎?這樣會否違法?
2.目前,我們已有遺囑副本、遺囑執行書,以及舊的地契(還是父親的名字)。
3.是否可以到吉隆坡法律援助局尋求協助?
答:林若輝律師指出,一旦已領取遺產執行書,執行人需在遺囑條文下,負責處理逝世者的遺產事宜。
關於產業擁有權的轉移,首先會先轉給遺產執行人(假設名為Tan Ah Kow),在地契上這樣誌明:“Tan Ah Kow sebagai Pentadbir”。
一旦地契轉到執行人名下,執行人隨後需簽署14A表格,以便轉移產業擁有權(地契)給所有的受益人。
以楊小姐的情況而言,假如律師負責將地契轉移到遺產執行人(假設Tan Ah Kow)名下,他並沒有錯。
在這種情況下,楊小姐應該照會遺囑執行人,行使他的職務,負責處理逝世者名下的資產,假如執行人拒絕這麼做,楊小姐可以上法庭申請撤換執行人,以便法庭委任新的執行人,換掉沒有履行其義務的執行人。
另外,假如楊小姐認為執行人失責,可以向警方備案以展開調查,不過,林律師勸告楊小姐在採取這行動之前,最好請示律師的意見。
法律援助局提供任何人援助之前,會以個人的收入是否符合資格來決定。
執行人用遺產收入購屋
楊小姐在另一信件中敘述,父母親逝世前留下一塊地,過後順利賣出,在領到遺產執行書後,就轉名給執行人,然後再轉到買者名下。
當遺產執行人收到賣地的款項後,平分給所有受益人,就是兄弟姐妹,每人各得10萬令吉,可是,其中一名成員A,卻沒有得到一分錢,他也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原來這筆錢被兩位遺產執行人拿走了。
隨後,遺產執行人告訴A成員,說那筆錢用來購買房屋,於是就帶A成員到律師樓簽署買賣合約,當時,遺產執行人付了2萬令吉的訂金,但是,房屋的名字卻是A和另一名家庭成員B共有,直今已7個月,可是,還未拿到購買房屋的合約。
請問:
1.遺囑執行人是否觸犯大馬刑事法典第421條,就是不誠實或欺詐或隱瞞財產,可被判兩年監禁?
2.A成員是否可以將這件事帶上法庭?可是他手上卻沒有買賣合約或其他文件。
3.B成員說雖然屋子有他的名字,而他也沒有出一分錢來買這房屋,並說他會在律師樓立遺囑或給A一份授權書,這對A有保障嗎?。
答:針對楊小姐的其他問題,林律師說,除非遺囑條文說明執行人可以動用出售產業的收入購買另一間房屋,就是為A購買房屋,否則,他不能這樣做。
如果遺囑有條文說明執行人可以動用假設10萬令吉,以便為A購買一間房屋,那麼只有A可以得這間房屋,引進B成為該房屋的聯合擁有人,這個基礎不能成立;假如B果真成為聯合擁有人,那麼,B應該將他的那部份擁有權轉給A,這樣做才合理。
當然,如果楊小姐認為過程中不符合程序,她可以向警方備案,有關個案是否在第421條文或其他條文下被調查,則是警方的權限。(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