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說2009年6月,她與銀行簽署房屋貸款合約,合約上寫明房屋貸款保險是25年;可是,在2010年3月,銀行發現弄錯房產貸款保險年份錯誤,年限應該是20年。
當初,在簽署房產貸款保險合約時,註明以刷卡方式付款,不過,她在後來並沒有獲通知該項保險何時過賬。
較後在2009年12月刷卡支付,銀行方面因為房產貸款保險的問題,遲付款給發展商,發展商把遲付款利息算到她身上,總共是3千600多令吉。
她寫信給銀行針對這件事做了投訴,銀行原則上同意回扣3千令吉;可是,到了2010年8月,她收到的支票只是700令吉。
在向銀行瞭解後,他們表示,因為她遲支付房產貸款保險費,因此銀行只承擔房產貸款保險過賬後的利息,之前的一概與他們無關,她已就這件事向國家銀行投訴。
請問:要如何解決目前面對的問題?,
答:林若輝律師在回答沈女士的問題時指出,在房屋發展法令,如果購屋者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付款,發展商可以針對購屋者的遲付款徵收利息。
以沈女士的情況,由於問題與貸款銀行有關,最好是投訴者直接與銀行交涉,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
另外,既然沈女士已致函國家銀行,她可以等待國家銀行的答覆,因為國家銀行需收到有關貸款銀行的回信,才能做決定。
另一個解決問題的管道是:嘗試將問題帶上消費人仲裁庭。(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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