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5, 2011

何時可提出延遲交屋索償?

秀妹說,她於2007年中購買了一間公寓單位,發展商承諾在2010年中交屋;可是,等到現在房屋建好了,已經延遲一年,但是發展商說還不能交屋,因為仍未領取入住文件,除非發展商完成通往該屋業計劃的道路。

請問:假如發展商再拖延一年或更長時間才建好通路,是否意味到了交屋後才能提出索償?


答:購屋者向發展商提出索償要求,必須待發展商交屋後才能提出,以這位讀者的情況,假如沒有入住文件,發展商若違例交屋,購屋者也不能遷入裝修與居住。

另外,提出遲交屋索償的天數是由簽署買賣合約起的24個月(排屋)或36個月(公寓)至發展商提出申請、並獲得地方當局接收的那一天來計算。

假設發展商應該在2010年中(譬如30/6/2010)交屋,可是由於一些設施未完工,拖延至2011年6月中申請並獲地方政府接受,她可以提出遲交屋索償的日子,應該是從2010年7月1日算至2011年6月30日。(星洲日報/投資致富‧投資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