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3, 2011

賣方取回已付雜費如何計算?

讀者阿達說,2011年3月,他賣出一個共管公寓單位,他想知道如何領回已付的1年火險、1年的地稅、半年的門牌稅,以及半年的管理費。

據他所知,賣方律師已通知買方律師,要買方付還他應該支付的部份,可是,買方遲遲都不支付。

請問:賣方如何應對以取回付款,是以天數來計算,還是以月數來算?


答:賣方在交鎖匙給買方之前,買方律師會按比率以天數計算買方該付的部份,才交鎖匙給買方。

至於火險這一部份,賣方可以通知有關的火險公司,表明要終止該火險保單,在買方銀行釋出所有屋款的期間,就可以開始處理,以便取回一部份的火險保費。

買方購買產業也有申請房產貸款,銀行會要求客戶購買火險,當買方銀行釋出全部的貸款後,其火險保單也開始生效,賣方可以終止其保單,並申領退還部份保費。

關於門牌稅與管理費這兩項,一般的情況是:移交鎖匙之後的部份由買方支付,假設交易是在5月尾完成,那麼6月份這一個月的門牌稅是買方的賬,另外,已付了一年的地稅,買方需承擔6月至12月這部份,就是7個月的地稅由買方支付。

如果交易是在5月12日完成,那麼,買方需承擔13日至6月30日的門牌稅賬單,管理與維修費的部份也是一樣處理,至於已付的地稅,買方需付還賣方6月13日至12月31日的費用。(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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