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3, 2011

為何需繳維修管理費?




公寓業主需要繳交維修與服務費,這是甚麼條例下的規定?為何只是分層產業的業主需要繳交管理與維修費?

嚴格來說,全世界各地的分層產業,業主都需要繳交管理與維修費,這些費用的繳付,主要是保養共用設施,例如電梯、泳池、健身室、還有在保安亭值勤人員的工資、共用空間、走廊的衛生、清理垃圾、噴蚊油、栽花植樹等費用。

在大馬,1966年房屋發展法令H第19條文說明,在管理機構(MC)成立之前,發展商將向購屋者徵收管理與維修費。

管理機構是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下成立的組織,以管理共管產業如公寓的維修與服務。

在2007年大廈與共管產業法令實行後,公寓在還未有分層地契期間,管理與維修的事項是由聯合管理機構(JMB)負責,就是由公寓業主與發展商聯合成立的組織,共同負責公寓的管理與維修事務。管理與維修費的徵收主要是根據單位的數目、所需的管理費,按產業單位面積的大小,向業主徵收該筆費用,以管理共用設施。

當然,發展商所需的維修費用,必須有一份服務、維修的開銷報告,證明公寓的管理與維修,確實需要這筆開銷。

另外,公寓業主也需要支付管理與維修儲備金,這筆費用的支付,相等於管理與維修費的10%,舉個例子,假設每月的管理與維修費是280令吉,加上28令吉的維修儲備金,一共是298令吉,以此類推。

繳多少?誰負責?
各有各說詞


在公寓居住的業主或住戶,好比住在一個社區,有人住在較高的一層、有人住在較低的那層,住在低層樓的業主說,使用電梯較不頻密、較高單位使用電梯上下所需的時間較多,比較耗電,理應繳付較多的管理與維修費;總之,各有各的說詞,誰的說法較符合邏輯,可以說仍未有完美的答案,或者說是個沒有答案的爭議。

還有,公寓的屋頂漏水,其樓下單位業主應該負責,有關單位的業主則說,公寓屋頂是共用產業,不是他/她的責任,到底誰說的話才算數?

公寓的屋頂是共用產業,還未有分層地契期間,是發展商的責任,發展商將分層地契轉移給個別業主後,管理公司應該接過有關任務。

沒經費,何來服務?

我們都知道,要獲得應有、質量佳的服務,需要經費,假如沒有經費,如何會有服務?天底下沒有免費的服務,公寓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買賣合約,已受到條文的約束,就是履行合約的職責,按本身單位該付的數目,定時繳付管理費。

可是,住在共管產業的業主,有不少沒有按期支付,更有不少業主拖欠了8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都不付費,讓本金加上利息,不斷滾轉,滾動至上萬令吉或更高數目,到底哪裡出問題?

一些人說,對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與維修服務不滿,無法溝通,所提的建議或要求完全不受理,管理與維修費的徵收過高,與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沒有成正比等等。

又有人說不明白管理與維修費的徵收、維修儲備金,到底是做甚麼用途,還要受到公寓內部條例的限制,每年又有一筆火險保費要付,太多的費用,太麻煩了!

嚴格來說,在分層地契發出之前,業主若累積、拖欠大筆的費用,待發展商欲轉移分層地契時,這筆錢依然要連本帶利一起繳付。

至於說已有分層地契的單位,業主若拖欠、累積大筆的管理與維修費,管理機構經過多番努力後,依然無法讓業主低頭,能夠採取的行動是拍賣其可移動資產,如有價值的家具、電器等,拍賣其產業單位、汽車等較值錢的資產,一般比較難進行,特別是該公寓單位、汽車的分期付款仍未還清,擁有權依然屬於金融機構。

本低管理機構質量較弱

前面說過,身為公寓的業主,可以要求聯合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等組織出示所需費用的報告,以消除對管理公司的不滿,瞭解他們為何需徵收每平方尺15仙、20仙、25仙或更高比率的管理與維修費。

聯合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他們所聘請的管理代理(MA),可能因為缺乏知識、經驗不足,避免涉及法律訴訟,或是擔心聘請合約被終止,或是被拖欠者騷擾,在處理問題時,往往避重就輕,他們甚至以經費勉強足以應付開銷、得過且過,忽略了維修儲備金動用不得的重要性。

在本地產業市場,存在聯合管理機構、管理機構質量較弱的問題,他們可能沒能與業主建立良好的聯繫,面對拖欠者沒辦法很好的履行他們的職權,舉凡口頭提醒、書面提醒、佈告板提醒、電梯門提醒、電話提醒,都是可以追討拖欠費用的行動。

一些比較嚴厲的行動,包括切斷水供、對於管理與維修費、維修儲備金的拖欠,徵收遲付款利息,對於地稅、保險、遲交水費等、徵收較高幅度的遲付款利息等等。

當然,還有更嚴厲的行動,好比司法訴訟,不過,這即耗時、又耗費,而且浪費定時繳付維修費業主的資金,多數管理公司都儘量避免。(星洲日報/投資致富‧文:鄭碧娥)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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