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說,她買了一間興建中的房屋,首期錢已在2011年2月初支付,銀行則在3月批准她的房屋貸款,可是,律師在7月初才吩咐她簽署貸款合約,並在數天後收到已蓋印的買賣合約,隨後,律師才開始準備貸款合約的事宜。
此外,發展商在誌期6月28日的信中,吩咐她支付第三欄目首階段的完工屋款,律師是在取得她於7月2日的簽名後才處理貸款合約。
根據以上情況,她提出以下問題:
1.對所有發展商來說,這是否正常情況?
2.當貸款合約仍在處理中,而且是因為發展商那方面延遲,我是否要按照他們所說的支付10%屋款?
3.雖然銀行會在較後發放貸款,我預先支付的10%屋款,是否不容易取回?
4.在等待銀行發放貸款給發展商時,假如我拒絕支付10%屋款,我是否需支付利息?
答:林若輝說,發展商一般會發出按工程進展收費通知文件、附加建築師證書給購屋者,證實某階段的建築工程已經完工,購屋者必須在接到有關文件誌期的21個工作日內付款。
李女士來信沒有提及買賣合約的日期,不管怎樣,發展商會在買賣合約簽署與壓印後,寄出按工程進展的徵收屋款文件。
如果她沒有延遲處理房屋貸款的申請,可是,發展商卻向她徵收遲付款利息,她可以向發展商據理爭取豁免。
關於假如她預先付款,是否可以向發展商取回已付的款項,這一點就要諮詢該發展商了。(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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