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4, 2011

洋樓不能經營度假屋……

黃女士不久前簽署買賣合約,以購買位於金馬崙高原一間獨立式洋樓,並計劃將該洋樓改裝為度假屋,在購買之前,她從促銷廣告獲得的訊息是:該獨立式洋樓可以作為度假屋來經營。

可是,在她簽署買賣合約後,才獲知怡保高庭已發傳票給賣主,指他們違例,事因該獨立洋樓並不適合作為度假屋。

因此,她知會為她準備買賣合約的律師,不要將合約送去壓印,遺憾的是,在簽署買賣合約之前,她已支付相等於交易價10%的款項,就是27萬令吉。

她致函律師表示她要取消買賣,原因是:“賣方掩蓋事實”。該獨立式洋樓並未獲准以度假屋經營,其律師以掛號信正式照會賣方,可是,賣主不接受她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並告訴黃女士的律師,要她的律師直接與賣主的律師去解決問題。

她說:“面對這樣的問題,真的很苦惱,不知該怎麼辦?”



答:黃女士面對的問題有些棘手,當她準備購買該間獨立式洋樓,以便用來經營度假屋之前,應該要求賣主出示獲地方政府批准該洋樓可經營度假屋的正式文件。

如今,黃女士可以與其代表律師研究,是否要提控賣方蓄意欺騙,在支付訂金、簽署買賣合約之前,賣方是否已接獲地方政府的傳票,假如是,證明賣主隱瞞事實、蓄意欺騙,可以針對這點對賣主提出指控。

在這段期間,黃女士要密切向其律師跟進,確保其律師與賣方律師的互動,可以取得一些對她有利的成果。(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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