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4, 2011

獲通知14天內‧須領新屋鎖匙


在上期文章,我們提及在2007年12月1日之後簽署的買賣合約,發展商發給的移交新屋鎖匙通知信,必須附上完工與迎合條例文件,證明產業安全及適合居住,有關的通知信將列出未償付給發展商的數額,有關數額包括購買屋價的餘額、遲付款利息(如果有),以及其他在合約下需支付的款項。

一旦在合約下誌明的相關款項已經付清,發展商將移交新屋鎖匙給購屋者,同時,提供發展商律師的資料,因為發展商的律師將握住屋價的最後5%。

確保已有水電供應

另外,發展商在移交新屋鎖匙時,必須確保已有可以銜接到個別單位的水、電供應。

在發展商發信通知領取新屋鎖匙的14天內,購屋者應該抽空前往辦理領取鎖匙手續,如果過期還沒有前往領取,將被視為已經領取鎖匙。

換句話說,即使是購屋者在接收通知後,沒有或拒絕領取鎖匙,過了14天,他將被視為已經領取新屋鎖匙,因此,購屋者需在接獲通知的14天內辦理領取新屋手續,原因是:一旦發展商將新屋移交給購屋者,所有與房屋的風險,例如破門偷竊、發生火患,將由購屋者承擔。

假如購屋者沒有如期前往辦理手續,過了14天,依然被視為房屋已移交給購屋者,因為發展商不會長久承擔新屋未移交給購屋者的風險。

不過,在產業未完工前,假如發展商蓄意更改領取新屋通知信的日期,購屋者可以挑戰發展商通知信的有效性,以提出遲交屋的賠償。

前面提到發展商在移交新屋給購屋者時,必須做好水、電可以銜接到個別單位的準備,所謂的水、電可以銜接到個別單位,意味空屋內的水管,將與外部的水管接通,電流的供應情況也一樣。

發展商須確保沒有抵押產業

在買賣合約的條文下,購屋者在領取新屋鎖匙之前,發展商必須確保產業不抵押給任何金融機構,在簽署合約後,發展商徵求購屋者的同意,可以申請產業貸款、然後將房屋發展計劃的土地抵押給銀行,做為領取貸款的抵押資產。

如果購屋者接到銀行的書面證實,宣稱不索回銀行在購屋者產業的權益,意味銀行針對沒有償還貸款的發展商採取行動時,銀行將不會拍賣購屋者的有關單位。

假如發展商拖欠付款,購屋者將把款項直接交給發展商的銀行,發展商的銀行就不會將有關單位拍賣,原因是假如購屋者將款項直接交給發展商,而發展商沒有將款項交給其貸款銀行,銀行可基於發展商拖欠付款,採取拍賣有關單位的行動。

註:摘譯自陳清雄律師(Robert Tan)著書:“向發展商購屋,你需要掌握的常識”(Buying Property From Developers、What you need to know and do)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