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的親人在2011年購買了產業,該產業目前還處於興建階段,目前仍在償還銀行的利息。發展商於2011年10月向購屋者的貸款銀行發出付款要求(根據進展階段來償還),信件是致給銀行,購屋者則是在複本名單。
由於在一個月的償還期限,銀行沒有發出該筆款項,間接導致購屋者面對發展商的遲付款懲罰10%(一天大約是RM10)。事後經過調查,原來是銀行方面出現延誤,不過,已在12月23日發出款項,發展商收到該筆款項時,已經是今年1月初的事了,罰款數額也膨脹了許多。針對此事件,銀行承認是內部失誤,願意承擔該筆罰款,但只承擔5.9%,剩下4.1%卻要求借貸人負責。
請問:
1.在這個事件上,銀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就是要求借貸人也負責利息罰款,還是必須依據借貸者與銀行之間的合約條例?
2.借貸者並不同意這樣的計算方式,打算把事情委託律師處理,請問是否適合?是否能委託所指定的律師處理?在這起事件中,律師是列入複本名單。
3.根據發展商的回應,銀行曾撥電發展商要求豁免這筆罰款,但發展商並不同意,也拒絕了該項要求,身為購屋者,要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
答:發展商向購屋者徵收遲付款利息,過程中有各種不同的因素造成,銀行、發展商的一些誤失,都可能造成銀行遲發放購屋款給發展商。
如果能證明延誤是因為發展商造成,例如發展商交給銀行的信件遲了,造成銀行也遲發放購屋貸款,以致購屋者被迫繳交遲付款利息,那麼購屋者可以據理力爭。
來信敘述,經過調查,原來是銀行方面出現延誤,銀行同意承擔一部份的遲付款利息罰款,剩下的由貸款者負擔。
銀行同意承擔大部份的罰款,相信銀行也清楚是本身的失誤,如果能夠以銀行與貸款者之間的貸款合約為准,那麼貸款者可以依合約賦予貸款者的權利爭取。
假如肯定失誤是100%由銀行造成,而銀行又不肯承擔全責,可以向國家銀行投訴有關銀行,至於說委托律師處理,要先請示律師,如果接手這樣的個案,會向客戶收取多少的律師費;假如律師費的數目比遲付款利息高,鄭先生的親人需權衡是否宜通過律師爭取利益。(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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