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從事觀賞魚養殖業的李先生,為開闢更多的魚池和建造一座辦公樓,建築費約260萬令吉,因此委托其會計師向某發展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滿腔熱誠的李先生竟然苦等了一年,才獲該發展金融機構批准貸款申請,不過,條件卻非常苛刻,所批的貸款額僅150萬令吉,並要求李先生在兩年內攤還。若扣除所需存放的50萬令吉定存與其他行政費用,李先生所獲的融資實際上少過30%。
更離譜的是,該發展金融機構甚至要求李先生將一片市值150萬令吉的漁場作為抵押。另外,其利息為基本貸款利率(Base Lending Rate,簡稱“BLR”)加3%,在當時算是尚高。
不瞭解借貸市場操作的李先生,見到條件如此苛刻的貸款獻議書,感覺對自己很不利,卻說不出所以然。於是他向該發展金融機構提出多次上訴,結果仍是一場空。
感覺被銀行欺壓的李先生該如何是好?
解碼:一般業者都不熟悉借貸市場的運作,所以當他們拿到貸款獻議書時,只會一味“感覺”不滿意,卻無法具體說出一個所以然。通常業者都只一味要求提高貸款額,而不會從其他方面下手,在這方面的訴求,有關機構只需以一個理由就足以推搪,即是以小額貸款來建立彼此的信任關係。一旦信任關係建立後,就能大幅度提高借貸額了。
根據我的經驗,這往往是事與願違。
上訴信內容
不可輕易讓步
不可輕易讓步
李先生在來回有關發展金融機構分行和總部多次,以口頭上訴不果後,向我尋求諮詢。我馬上呈上訴信給該發展金融機構董事經理,提及有關貸款獻議書對李先生而言,條件太過苛刻,造成他沒能力接受相關的獻議,而非不接受。
一般而言,我會忠告業者,凡是我確定該發展金融機構收到業者的信函後,我都不會致電對方,而是過了兩個星期後致函詢問進展即可。
這是因為,只要撥電給對方詢問詳情,對方只要隨意提出任何一項要求,業者都需儘量配合,使得發展金融機構有機會把難題拋回給業者。遺憾的是,李先生的下屬心急想得知結果,撥電給該發展金融機構,讓對方有機可乘,要求李先生提呈已被評估的產業估價報告。
其實,在我的第一封上訴信裡已清楚要求將有關條例,列為“發放貸款前條例”。但是,礙於對方在口頭上的要求,業者也唯有照辦。
一個多月後,該發展金融機構回函通知,3項訴求中只批准1項,即從2年供期放寬至5年,大大降低了李先生每月的還貸負擔。但是,我依然不滿意該發展金融機構,並沒有刪除50萬令吉定存條例,於是我立即寫了一封上訴信,分別呈給首相兼第一財政部長、第二財政部長、農業部長與國家銀行總裁,同時信件副本致給該發展金融機構董事經理。
在上訴信中,我強調:第一、有關發展金融機構用不合理長時間考量李先生的貸款申請。現已批准,足以證明有關公司是可信賴的;第二、政府鼓勵觀賞魚養殖業,並認同該行業可為國家賺取可觀的外匯,可惜的是,政府在財務援助上卻不成正比。
第三、如果有關發展金融機構能批准150萬令吉期限貸款,已足以證明該機構對李先生的償還意願具有信心。若能刪除50萬令吉定期存款,同時也將貸款額減掉相同的數額,則大大提高有關公司的償還能力,而發展金融機構的“違約率”(Default Rate)將會降低。別忘了,李先生還以一片市值頗高的漁場作為抵押品(融資額約67%)。對該發展金融機構而言,已具有多重保障。
在我提呈上訴信兩星期後,李先生的相關要求獲得批准。
金融機構過度保障自身利益
發展金融機構過度保障自身的利益,忽略了一定的社會責任與該項貸款對其客戶的實際效益。感覺被銀行欺壓、融資條件太過苛刻,應據理力爭,千萬別誤信銀行職員所開的“空頭支票”。(星洲日報/投資致富‧融資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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