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 2012

修補共管產業問題‧發展商須存放抵押金


發展商在移交新屋鎖匙給購屋者後,分層產業的發展商(不論住宅或商業),需要存放一筆抵押現金或銀行擔保金在大廈行政長官(COB),這筆資金將用來修補共管產業“發展區域”的任何問題。

“發展區域”指的是在單一地契的發展地段,與建立在兩張或更多張地契之下的分層產業不一樣,在必要的時候,大廈行政長官可能採用有關抵押金來修補共管產業的設施。

當大廈行政長官確定抵押金不足以用來修補共管產業的設施時,行政長官可指示發展商在14天內,投放相關數額,在義務修補期結束時,未使用的抵押金將退回給發展商。

假如發展商沒有投放有關數目給大廈行政長官,發展商被視抵觸法令,可能被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如果繼續抵觸法令,每日罰款不超過50令吉。

在合約簽署後,發展商是否能向大廈行政長官申請豁免、或修訂合約的條件,例如延長移交新屋鎖匙的期限?

可申請延長移交新屋鎖匙

發展商在迎合條件後可以提出申請,大廈行政長官在批准延長期限之前,他必須對發展商提出、在期限內無法交屋的理由感到滿意,如果大廈行政長官對所提的理由感到滿意,他將以書面批准、豁免或修訂移交新屋的期限。

法令似乎對“特別情況或困難或必要”這些項目保持沉默,有鑒於此,大廈行政長官必須加以權衡,在決定是否批准延長期限時,確保不會影響購屋者的利益。

當大廈行政長官批准延長期限時,發展商將在合約預定的期限內移交新屋。不過,大廈行政長官的決定並非完全免於高庭的司法檢討,假如決策違反法令、法庭可能加以干預。

上面提及在“特別情況、或困難或必要時”,法令允許修訂買賣合約的條文與條件,鑒於法令不擔保產業計劃的完工,而且沒有明確條文加以界定,因此,大廈行政長官在批准發展商提出的申請必須謹慎處理。

在買賣合約下,發展商必須在預定的期限內完工,如果是有地產業,在購屋者與發展商簽署買賣合約的24個月內交屋,假如是分層產業則是簽署買賣合約後的36個月內移交新屋鎖匙。

逾期交屋
發展商須主動賠償

萬一發展商延遲交屋,他必須賠償購屋者逾期交屋損失,有關的損失是以日計算,以日計意即只要延遲交屋,將按日計直到交屋那一天。

購屋者不需針對逾期交屋提出賠償照會發展商,發展商需主動賠償購屋者,不過,購屋者最好是書面通知發展商,避免日後涉及複雜的司法爭議,特別是假如發展商被清盤,關於賠償購屋者的損失,是採用買賣合約闡明的方程式計算。

註:摘譯自陳清雄律師(Robert Tan)著書:“向發展商購屋,你需要掌握的常識”(Buying Property From Developers、What you need to know and do)(星洲日報/投資致富‧一手產業)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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